發布時間:2025-12-11 05:29:44 作者:試管專家

引 言

近期關于試管嬰兒代孕、試管生殖代為供卵取卵以及同性之間試管嬰兒撫養權歸屬等問題媒體新聞報道越來越多。嬰兒在實踐中試管嬰兒,輔助法律尤其是行業三代試管嬰兒由于其技術相對先進生殖風險越來越小,社會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問題隨著輔助生殖技術的探究廣泛應用尤其是在非正規醫療機構進行的三代試管嬰兒助孕激增,涉及試管嬰兒技術的試管生殖法律糾紛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過檢索威科先行等案例庫中收錄的嬰兒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系統梳理并總結了目前試管嬰兒涉及的輔助法律典型糾紛的成因及相應的裁判規則,為試管嬰兒需求方和服務方提供作為風險規避參考。行業
一、問題試管嬰兒醫療服務合同相關案例及裁判規則
1. 以個人名義提供試管嬰兒服務合同無效

在本案中,探究被告的試管生殖主要合同義務是以個人方式為原告提供做試管嬰兒的商業化服務,且以盈利為目的嬰兒收取服務費用,賺取商業利潤。輔助法律雙方私下進行人工生育,屬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該服務協議顯然違反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應屬無效。
2. 無法提供實驗室/醫療機構具體信息構成違約

法院認定被告武漢某科技公司構成違約的核心原因在于其未按合同及法律規定提供合法輔助生殖服務——既未披露取卵及胚胎檢測的合法醫療機構名稱、醫生資質,亦未兌現全麻承諾,關鍵醫療費用票據缺失,導致無法證明服務真實性與合法性,最終因舉證不能被判定違約,全額退還服務費11萬元。
3.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僅包含“醫療信息咨詢服務,醫療信息咨詢、計劃生育健康咨詢”,是否可以提供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咨詢及服務取決于是否被禁止或限制提供該服務

法院認定被告貴州梅奧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醫療信息咨詢”“計劃生育健康咨詢”,雖未明確涵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咨詢及服務”,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經營范圍禁止或限制此類服務。結合被告實際僅提供中介咨詢服務(如預約醫生、協調診療流程)而非直接實施醫療行為,法院認為其行為未超出經營范圍,且不違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對技術實施主體的強制性規定,故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
4. 微信公眾號發布宣傳文章虛假宣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根據醫療機構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宣傳內容選擇了該機構推介的“最新技術”,但最終手術結果未達到預期生育目的。法院認為宣傳文章的內容表述本身不構成虛假宣傳,但醫療機構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未確保原告在全面知悉該技術潛在風險、適用條件及成功率等信息的基礎上自主作出醫療選擇,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二、醫療服務合同相關規則要點總結
1. 醫療服務合同的成立與效力認定
私立醫療機構與患者基于試管嬰兒等輔助生殖服務所簽訂的協議,通常構成醫療服務合同。該類合同在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依法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義務。反之,若合同內容涉及非法醫療活動(如擅自開展人工生育等)或違反公序良俗,其法律效力將不被認可,屬自始無效。
2. 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標準與違約責任
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重點在于醫療行為及手段的合法性和規范性,而非對治療結果的保證。只要醫療機構依據診療規范提供服務,即便未實現患者的預期目標,原則上不構成違約。但若醫療機構未履行合同明確約定的義務,如未按約安排具體服務項目、未提供相關醫療單據或發票等,將被認定為違約。
3. 醫療服務合同的解除與返還費用
在履約過程中,如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義務,守約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服務費用。若合同被確認無效,合同項下取得的財產應依法返還。對于因合同無效造成損失的,若雙方當事人均存在過錯,應根據各自責任比例承擔相應后果。
4.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與損失賠償
在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患者若主張違約或賠償損失,需承擔對醫療機構存在違約行為及其與損失之間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若無法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相關賠償請求將不予支持。為降低法律風險,醫療機構應妥善保存醫療記錄、票據、溝通文件等合同履行相關證據。此外,除非合同另有特別約定,患者所主張的律師費、交通費等間接費用一般不予支持。
5. 醫療服務合同的定性與中介服務的區分
對于僅提供輔助生殖咨詢、流程協調等非醫療性質服務的機構,其與客戶之間的協議應定性為中介合同或一般服務合同,而非醫療服務合同。為避免誤認構成非法行醫行為,合同中應當明確界定服務范圍,清晰表達醫療機構所提供服務為信息支持、就醫協助等輔助性服務,而非直接實施診療活動。
三、結語
隨著輔助生殖技術的不斷發展與私立醫療機構服務模式的多樣化,醫療服務合同的法律風險呈現出愈加復雜的態勢。通過對近年來典型裁判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司法實踐對醫療服務合同的效力認定、履行標準及責任承擔已逐步形成較為明確的裁判規則。
但目前對于提供醫療咨詢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并未完全從醫療服務合同中剝離出來。對于私立醫療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而言,必須充分認識醫療服務與中介服務的界限,嚴格審查自身的服務內容、資質范圍與合同文本,確保醫療行為的合法性與服務過程的合規性。